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原件1份,按表格提示签名、盖章);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签名);
3.《基金会理事备案表》
4.《基金会监事备案表);
5.理事会通过的《章程》(原件一式3份);
6.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参会理事签字);
7.捐资证明(原件1份);
8.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
9.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1份);
10.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1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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