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需要以下条件。
1.股东、投资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2.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且为实收资本到位。
3. 董事长、执行董事、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5.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6.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7.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二).设立程序。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1)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东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文件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2)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提交的文件有:
①开业申请报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⑤拟任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⑦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注:保险经纪公司接到开业批准后,须按资本金的15%向保监会缴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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